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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二手机械设备进口报关

租赁二手机械设备进口报关
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租赁进口货物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后,由境内企业租赁进口的货物。
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监管方式代码表”中,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2、适用范围
符合以上界定的货物进口时,适用本流程。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流程。
3、注意事项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2)“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3)许可证件及通关单问题。
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4)属地申报。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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