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广交会摊位§买卖103届广交会展位
购买广交会摊位§买卖103届广交会展位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广交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一致。任何参展单位均须以实际使用者的名义如实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一)凡总公司直属子公司使用广交会展位的,须以该子公司名义直接进行备案登记;总公司已交纳商会会员费的,其直属子公司参展不必再交纳会员费。如仍以总公司名义备案登记的,与该展位关联的一切责任概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于3(9)月10日前提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时列明联营(供货)单位的名称,备查。
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如违反广交会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展位备案登记参展企业承担所有责任。
(三)交易团、商会(协会)在下达分配及招展展位时,要向参展企业明确只供企业自用、严禁转让或转租(卖)。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单位或非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产品目录、展品或物品;
(三)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展位转让、转授、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
(四)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五)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三、各交易团、各商会(协会)、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展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一)各交易团、商会(协会)负责与其所安排的全部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并随《参展手册》回执一并寄送至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详见手册回执内页)。
(二)所有展位须指定1名展位负责人。
1.展位负责人须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参展商证,可由业务人员兼展位负责人。展位负责人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展位使用情况。
2.不同的展位须指定不同的展位负责人,即每个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展位。
3.参展单位于3(9)月20日前向交易团通过《参展手册》回执的形式报展位负责人(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展位号等)。如变更展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易团于3(9)月25日前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备案系统,并于3(9)月30日前通过汇总《参展手册》回执的形式将展位负责人情况报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备案。
对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三)随参展企业同来广交会的联营(供货)单位,每一展位限一家;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不得在0.5个展位内共同参展。
(四)参展企业不得遮盖楣板上联营(供货)单位的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四、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当日闭馆期间即对违规展位进行清场。
(二)没收有关参展证件。
(三)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四)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取消该备案登记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记入违规名单。
五、广交会期间,由广交会业务办牵头组织,大会政工办具体实施广交会展位使用的检查。由大会政工办牵头、会同大会业务办、大会保卫办、商会及交易团代表共同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对所有展位的全面检查。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广交会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对经查实认定的举报,视情况对举报者予以表扬和有关奖励。
联 系 人: 李华军 QQ:371829231
手 机: 13710124244 座 机:020-62371359
公司名称: 亲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新港中路118号
电子邮件: lhj_85108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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