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Ⅳ级SC食品工业洁净建筑设计、建造;
●Ⅰ~Ⅳ级医院洁净手术室、ICU、、供应室设计、安装及维护保养;
●A~D级GMP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建造及维护保养;
●N9级~N5级电子无尘车间、光电洁净车间设计施工;
●30万级~100级医疗器械净化车间、消毒用品车间设计施工;
●P1~P3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他行业通风净化系统设计、建造及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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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洁净室(区)与周围的空间应保持一定的静压差,静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洁净室(区)与周围空间的静压差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2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等于5Pa;
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
4 洁净室(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
7.2.1 气流流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流流型应满足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空气洁净度等级为1~5级时,应采用单向流或混合流;空气洁净度等级为6~9级时,宜采用非单向流;
2 洁净室工作区的气流流速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工作人员健康的要求。
7.2.2 洁净室的送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7.2.3 洁净室(区)所需的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送风量和气流流型,宜按表7.2.3计算。
注: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7.3.3 净化空调系统新风的室外吸入口位置,应远离本建筑或其它建筑物排放有害物质或可燃物的排气口。
7.3.5 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但下列情况不得回风:
1 在生产过程中向车间内散发的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时;
2 采用局部处理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
3 对其它工序有危害或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7.5.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洁净室(区)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7.5.3 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其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防火防爆措施;
3 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排气管高度和排放速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 对含有水蒸汽或凝结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5 排风介质中含有剧毒物质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6 排风介质中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工艺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7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计;
8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7.5.4 对排风系统中含有毒性、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排气管路,应保持相对于路由区域一定的负压值。
7.5.6 洁净室(区)事故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区)和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 应设置应急电源。
7.6.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6.2 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同一防火分区的丙类洁净室(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m2,且安全疏散距离小于80m时,洁净室(区)可不设机械排烟设施。
7.7.2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含有可燃、有毒气体或化学品的排风管道,不得设置熔片式防火阀。
7.7.3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配件、过滤器以及密封材料等,应根据输送空气的洁净度要求确定,并不得采用释放对电子产品有影响物质的材料。
7.7.7 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防腐材料制作;
2 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 附件、保温材料和消声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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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电子无尘车间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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