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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EAST)蓄电池np100-12质保三年

事特蓄电池的使用功能
1)补充电                             
1.1在贮运过程中,由于正常的自放电,蓄电池会损失部分容量,使用前请先按“表3”补充电(若出厂日期在一个月内,且对首次容量输出要求不高,可直接投入使用)。
1.2如果安装、使用一段时间后,暂停不用,请按“表3”定期进行补充电。
表3   蓄电池储存温度与补充电频率
 
贮存温度 补充电时间间隔 补充电方法(a、b任选;低于5℃时选c)
<20℃ 每9个月一次 a)2.23~2.27V/单体定电压,限电流0.20C10 (A),充电2天;
b)2.30~2.35V/单体定电压,限电流0.20C10 (A),充电12~24小时;
c)低于5℃时,2.35V/单体定电压,限电流0.10C10 (A),充电2天。
20℃~30℃ 每6个月一次
31℃~40℃ 每3个月一次
41℃~50℃(避免) 每2个月一次
 
注:C10指蓄电池的10小时率额定容量。例如:12V100Ah蓄电池的额定容量为100Ah,最佳充电电流为0.1C10(A),即0.1×100=10A;充电电压:12V电池为2.35×6=13.80V。
 
放电
2.1蓄电池放电终止的判断依据(三个条件之一即可):
2.1.1 核对性放电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
2.1.2 容量放电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80%;
2.1.3 放电终止电压的取定,一般情况下按“表4”的相关参数设置。
表4   放电参数设置及容量检测标准
 
放电率 放电电流(A) 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压(V) 容量检测标准(25℃)
10h 0.1C10 1.80 ≥1.00C10
5h 0.16C10 1.80 ≥0.80C10
3h 0.25 C10 1.80 ≥0.75C10
1h 0.55 C10 1.75 ≥0.55C10
27min 1C10 1.60 ≥0.45C10
 
2.2不要使蓄电池放电时端电压低于以上规定值,过放电将大大缩短蓄电池的使用寿命,严重时将造成蓄电池不能再使用。
2.3放电后不要存放,请立即充电,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出4小时,否则较长时间的搁置后有可能发生重新充电困难,导致蓄电池无法使用。
2.4最大允许放电电流应控制在以下范围之内:
放电电流 I≤1C10(A),持续放电(间歇放电时蓄电池单体终止电压为1.90V);
放电电流 I=3C10(A),放电时间 T≤3min;
放电电流 I=6C10(A),放电时间 T≤10s。
  长期经常性的大电流(>1C10)放电,将对电池寿命造成不利影响。
2.5为保证电池使用寿命,每次放电深度不能太大,放电容量最好不要超过80%。特别是用电频繁的地区,放电后的蓄电池应有富余容量,防止由于长期深度放电给电池造成损害。
 
充电
3.1 浮动充电(浮充电)
3.1.1适用于长期浮充使用场合,浮充使用场合是指蓄电池总是与电源连接,且处于充电状态,当外电源停止或输入异常时,由蓄电池对负载供电。
3.1.2充电参数如下:
充电电压:2.23~2.27V/单体(25℃), 建议2.25V/单体;
           最大充电电流:0.20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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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易事特(EAST)蓄电池np100-12质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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