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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经济合同纠纷 合同代理律师 宋长贵团队

合同是否可以“自动终止”?(二)
02 非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有合同当事方明确约定的事由出现一般不能自动终止

如上所言,我国《合同法》中实际没有确定合同终止的概念,如果在合同文本中约定某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合同自动终止,按照我国合同法“终止”的用语含义,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附条件的合同关系消灭。那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双方应有个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能就会发生争执。另外对于所附条件设置的合理与否,条件设置的合.法与否,条件的成就与否,各方都有争议的权利,不会因为一方认为条件成就,合同关系就自动消灭,对双方再无约束力,而有待于双方协商补充协议或进行司法裁决。

再者,合同自动终止的约定过于刚性,容易导致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失衡,不符合民法有关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律师或法务人员在合同文本中不宜约定合同自动终止条款。

03 我国《合同法》有较明确的合同解除制度,可用合同解除的约定来控制合同履行中的主动权

《合同法》第93条至97条对于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解除权的消灭、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题注的问题如果在合同文本中设计成附条件的单方合同解除条款,一方在条件成就时以通知的形式向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或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合同解除异议之诉,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司法裁决。

当然,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通知方式要求和对方解除合同的,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二款约定的解除条件或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如果对方对合同单方解除存在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特点、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履行状况、双方的合同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等因素对合同是否符合单方解除条件进行较严格的司法裁量,以确定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本义,行使合同解除的审查权。

综上,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用语应立足于我国实体法的明确规定,但也要探寻法律用语的本来含义,本着减少歧义,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款设计,不要动不动就让费心费力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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