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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中的货物的一些相关规定

货物进出保税区与保税区的情形有下列八种:

  (1) 从大陆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应自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报关手续,有关出口报关作业与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出口报关作业相同。

  (2) 从大陆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属于企业自用者,由使用单位向保税区海关申报,并填写?运入货物清单?,经海关验放后始可进入保税区。

  (3) 从大陆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若该批货物已办妥进口手续且缴纳进口税收者,已征进口税收不予退货。

  (4) 从大陆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加工的产品,除了依来料加工规定须进行登记备案之外,该批加工的产品必须在合同期限内返回非保税区,并依规定办理核销。

  (5) 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销售的货物,视同进口。必须依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缴进口税收。

  (6) 从保税区内运往非保税区销售的货物,但该货物属进口加工保税的料件,此时须依规定申报进口手续,并补缴进口税收。

  (7) 保税区内进口料件运往非保税区进行加工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全部返回区内,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委托加工合同核销。

  (8)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大陆国产机器设备,因故须运回非保税区的,须向保税区海关申请,经核准后予以退回非保税区。

  四、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规定

  以下是海关对保税区监管的一些重要规定:

  1. 保税区内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将料件加工为成品销往境外。如需延长,应经申请核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2. 保税区的外贸企业进口用于转口的货物,其储存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应经申请核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3. 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货物,仅限在保税区内使用。

  4. 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和料件,如因委托加工需要,可在保税区内相互调动,但须在30天内办理备案、结转手续。

  5. 保税区内的货物,需复运出境,不得销售至非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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