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U保,餐饮行业综合保险,餐饮财产保险,餐饮责任保险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具有固定营业场所从事餐饮业的中小企业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由财产损失保障、现金损失保障、停业损失补偿保障、顾客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保障、雇主责任保障等部分组成。
★本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障、顾客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保障、雇主责任保障为可选保障。在投保了财产损失保障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现金损失保障、停业损失补偿保障。
●财产损失保障
▼保险财产
★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且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下列财产可作为本保障部分的保险财产:
(一)建筑物及固定附属设施;
(二)餐厅内部装潢;
(三)电视机、空调、电冰箱、冷柜等电器;
(四)餐桌、座椅等家具,厨具、餐具、炉具;
(五)计算机及其附属设施;
(六)其他双方约定财产。
★可特约承保的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等珍贵财物;(二)便携式电子设备、移动式通讯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照相及摄像器材;
(三)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四)堆放在露天及简易建筑内的财产及简易建筑本身。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障部分的保险财产:
(一)现金、现金支票、其它有价证券及有现金价值的卡类;
(二)文件、账册、图表、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及放置于其中的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现金损失保障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抢劫或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造成下列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营业过程中的现金;
(二)非营业过程中,存放在上锁的保险箱、保险柜或其他专用箱柜内的现金;
(三)保险箱、保险柜或其他专用箱柜。
●停业损失补偿保障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停业,保险公司按照每日定额补偿标准,在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天数内,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停业时间计算赔偿:
(一)火灾、爆炸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坏;
(二)自然灾害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坏;
(三)由于公用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水、电、气供应中断。
●顾客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保障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下列意外事故造成顾客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摔伤、烫伤、碰伤等意外事故;
(二)食物中毒;
(三)服务员在服务时因汤汁、饮料溅撒造成顾客衣物污损;
(四)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其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障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被保险人的相关工作时遭受下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中发生烫伤、切伤、摔伤、撞伤、砸伤等人身伤害;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 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餐造成食物中毒;
(四)工作场所发生的其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产品名称:财富U保,餐饮行业综合保险,餐饮财产保险,餐饮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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