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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综合保险、珠宝商财产损失险、珠宝企业损失险、珠宝财产险

珠宝商综合保险一般包括两部分,即货品损失保险和营业财产损失保险。
◆货品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无论归被保险人所有还是由被保险人代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珠宝、金制品或铂金制品、贵金属块、宝石、珍珠;
(二)手表、钟表;
(三)银餐具及其他银制品;
上述三项总称为“货品”。
(四)货品销售所得现金。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放置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营业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经营用或办公用的家具、装置或装备、机器、设备、保险箱、报警系统、装修或装潢;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箱、水管突然爆裂;
(五)盗窃、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以上保险基础上可附加雇员押运被盗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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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珠宝商综合保险、珠宝商财产损失险、珠宝企业损失险、珠宝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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