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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船舶险

→产品介绍
船舶保险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海上保险的主体,保障了航运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该险种可以由船东、租船人以及其他对船舶有法律上权益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投保。
→保险标的
(一) 承保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两大类。
(二) 属于定值保险,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三) 包括远洋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船舶建造险、集装箱保险等具体险种。
(四) 远洋船舶保险保险承保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承保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但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不属于承保范围。
(五) 通常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六) 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保的主要风险
(一)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
(二) 碰撞责任。
(三) 施救费用。
(四) 共同海损和救助。
→除外责任
(一) 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 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 残骸及航道的清除费用。
(五) 战争、罢工等。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般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后不输退保和退费。
→保险期限
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定期保险时间一般最长为一年,航次保险按一个航次为准。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不扣减免赔额。
(二)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或修理费用进行赔偿,需扣减免赔额,但一般不扣减以新换旧费用。如不足额投保,则按比例赔付。
(三) 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两年内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提出索赔。
→附加险/附加条款
承运人对船员责任保险、承运人对旅客责任保险、协会保证条款等。
产品名称:船舶保险,船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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