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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旧机械设备进口报关

租赁旧机械设备进口报关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2)“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3)许可证件及通关单问题。
申报流程
1、申报
详见本网“企业海关进口申报流程”。含企业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递单(递交书面单证)等一般进口申报流程。注意事项:
(1)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首次进口的,应填制两份报关单: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或“租赁不满一年”(1500),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用于监管和统计;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供征税部门计征税款。此后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时,监管方式均为“租赁征税”(9800)。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与分期支付租金相关的首次进口租赁货物的报关单号。
(3)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4)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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