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产品背景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产品内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有偿风险担保。为降低担保风险,考虑诉讼前财产保全的高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仅承保在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的原告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的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关联关系
保险关系:保险公司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之间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
侵权关系: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侵权关系。
涉及诉讼
涉及的诉讼环节包括民事诉讼及可能发生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被申请人就其损失向申请人提起的诉讼。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责任免除
(一)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随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2. 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3.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4.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未经保险人同意,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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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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