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
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根据《东莞市LED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LED产业包括LED照明、LED显示、LED背光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
第三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科技东莞工程每年20亿元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作为促进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LED产业科技创新、补贴LED应用示范工程、引进LED高端项目、营造有利于LED产业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LED企业,可按照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每年认定一批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对获认定的企业由市财政连续3年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部奖励。
第五条 落实LED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LED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第六条 鼓励LED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组建研发机构。对组建的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市、镇两级财政将一次性资助1000万元;对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加大投入力度,扶持建立一批与LED产业相关的高水平、综合性检测平台、设计平台和营销平台等公共技术性服务平台,推动我市LED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平台投入规模和综合水平,每个平台分别给予1000-5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LED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突破。在LED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模块、应用与系统、重大装备以及配套产业等方面选择若干个我市具有优势的关键技术进行重点突破,争取在产业化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模块化、标准化的产品上,引领规模化的应用,形成产品标准,抢占LED应用创新制高点。对以上项目,每个资助不少于1000万元。对企业承担并获得国家、省立项资助的LED关键技术突破项目,市财政分别按照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国家、省、市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项目总投入的50%,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在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应用、背光显示、关键装备制造、应用服务等产业链各个环节,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从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项目产业化、推广应用示范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带动一批上下游及配套企业加快发展,快速壮大和做强我市LED产业集群。
第九条 实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选择我市若干个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较强产业带动效果的重大LED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小于1亿元,以企业为依托,引导企业、民间投资按一定比例投入,尽快在我市建立和部署一批上规模的LED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对重大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资助。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最高1000万,同一项目贴息资助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全面实施LED应用示范工程。从2010年9月起,全市新建干道、高速路、隧道、公共广场、轻轨、地下停车场等公共空间的照明,原则上全面采用LED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动应用模式创新,并引入LED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加快LED应用示范。在应用示范工程中,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模式。对采用节能服务模式的工程,优先列入国家、省、市应用示范工程,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LED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凡经检测符合要求的LED自主创新产品可列入市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需采购照明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时,应将评价体系中的技术部分比重至少提高到50%,并相应降低价格部分的比重。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给予LED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或投标报价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等政策。
产品名称: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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