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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以奖代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全省节能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此类项目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支持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
  (二)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照“地方为主、省适当补助”的原则,对批准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此类项目采用补助的方式支持。
  (三)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示范项目;此类项目主要采用贴息方式支持。
  (四)适当支持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节能先进产品及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服务建设项目、宣传培训项目等。此类项目主要采用补助方式支持。
  (五)适当奖励省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按照省政府有关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对省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节能量是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后,直接产生并经核定的实际节能量。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20元/吨标准煤,其中:国家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节能专项配套奖励80元/吨标准煤。
  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贴息。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结合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八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机构审核、省复审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以及项目组织评审等。财政经费有困难的地区,可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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