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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工团体意外险,建工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更多相关保险服务内容,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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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工团体意外险,建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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