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生产、销售或现场提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A、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或现场提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因食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B、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承担的下列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二)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而承担的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A、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环境污染等;
(二)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错误使用行为、自身体质、自身疾病等,且被保险人并无过错;
(三)食品保健功能失效或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
(四)食品退换、回收、召回;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B、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由食品引起的慢性病赔偿责任;
(二)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
(三)销售、运输、携带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引起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人身伤亡;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C、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特别提示:
以上内容因杨纪云个人的理解而可能存在偏差或有失公允,仅供您参考并不构成保险单内容,最终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为准。
产品名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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