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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电力工业的营运效率和改善供电服务,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进行了电力民营化、实行发、输、配电分离,在发电环节实行竞争,输配电环节实行价格管制和统一经营,售电市场逐步开放的电力体制改革。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南美和北欧一些国家以及美国部分州也相继进行了以发、输电分离,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开放国家电网、建立电力市场等为内容的改革。旨在打破垄断、实行竞争的电力体制改革浪潮正在进一步扩大。

1996年欧盟颁布了强制性的开放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的导则,要求其15个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分阶段开放电力市场。考虑到市场化后欧盟电价普遍下降的实际情况,在经过多年的协商后,欧盟于2003年通过了进一步开放电力和燃气市场的导则。该导则要求到2004年7月向所有商业用户开放电力市场,到2007年7月前向所有居民用户开放电力市场,并要求将配电分离出来。
2003年的欧盟导则是在 1996 年欧盟开放电力和燃气市场基础上进一步发展。1996年的导则对欧盟各国的电力改革提出原则要求,主要涉及电力市场开放的程度与年限(最低进度要求)、大宗交易市场组织机构、电网运营商的独立性、过网费的计算、监管的职责等。该法令仅规定了市场开放的总体框架,具体开放模式,进度由各国结合本国国情自行制定本国的电力开放法律予以规定。到2003年欧盟范围内的电力市场开放程度平均达80%。其中德国、瑞典、奥地利、芬兰、英国、丹麦、西班牙电力市场已完全开放,比利时电力市场开放80%、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的电力市场开放程度超过50%,分别为66%、63%、61%、56%;而葡萄牙、法国和希腊的开放程度最低,分别为45%、37%和34%。


2004年5月1日后,共有25个欧洲国家参与欧洲电力市场,在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同时,10个新的欧盟成员国也开始逐步开放其国内的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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